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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和对拒不接受救助的,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对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然后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三)城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随处涂画、乱扔垃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五)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集中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集中活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集中救助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在集中救助活动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要密切关注、加强沟通,确保有效预防和处置,联合工作组要每天向集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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