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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和对拒不接受救助的,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对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然后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三)城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随处涂画、乱扔垃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五)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集中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集中活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集中救助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在集中救助活动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要密切关注、加强沟通,确保有效预防和处置,联合工作组要每天向集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