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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在任期内,由于下列情形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死亡的;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被罢免的;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修改为:“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修改为:“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