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林公〔2011〕8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了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切实提升创建活动成效,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厅对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林公〔2008〕1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林区”创建以县(市、区)为对象,综合评价涉及林业的各项平安工作。经综合评价通过的县(市、区),由省厅命名为“平安林区”县(市、区)。
第三条 “平安林区”县(市、区)创建采取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方式实行市级初评与省级核查验收相结合。
二、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平安林区”县(市、区)的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特大事项:
1、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及林地资源,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2、因涉林信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因山林纠纷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4、重大林业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重特大森林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林业发展、林区稳定及生态安全的事件。
如发生以上重特大事项的,每年度由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若所发生的重特大事项不应由地方负责的,则仍视为符合评定条件。
重特大事项的考评年度为“平安林区”县(市、区)命名表彰后至下一年“平安林区”县(市、区)命名表彰前;已作为上一年度考评的重特大事项,其相关内容不列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二)按照《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指标》(详见附1)自查自评后,经市级“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第五条 每年1月中下旬,各县(市、区)应当对上一年度本地的“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报市级进行复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申报。
第六条 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接到申报后,由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评价指标进行核查,并组织实地验收。
第七条 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
市考评申报和省级核查验收情况,将得分90分以上的县(市、区)作为“平安林区”县(市、区)建议名单,报省厅“平安林区”
附件2: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指标
单位:
项目
| 扣(加)分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或加分依据
| 得分
| 组
织
领
导
(12分)
| 1、以县级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得2分;以县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或政法委(综治办)名义下发文件得1分。文件下发时间在申报年度8月1日之后的,扣1分。
| 2分
| | | 2、成立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得2分;成立由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得1分。
| 2分
| | | 3、召开专题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得1分。台账资料齐全规范,得1分。总结推广首创经验做法,建言献策或提交调研报告的,得1分。
| 3分
| | | 4、创建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得1分。
| 1分
| | | 5、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得1分。印发工作简报(四期以上)或在浙江林业、平安浙江等相关网站、杂志上发布信息(二则以上)的,得1分。信息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的,得1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宣传的,得2分。
| 4分
| | |
林
区
稳
定
(30分)
| 案件办理
(10分)
| 6、刑事案件侦破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7、行政案件查处率在98%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8、发生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的案件,每起扣1分;达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案件,每起扣2分;达1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7500株以上,每起扣4分;达2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0株以上,每起扣8分;发生毁林开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200亩以上的案件,每起扣8分;发生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每起扣8分;上述案件扣分,以“案件办理”项目总分10分为基础,扣完为止。未发生上述案件的,得4分。
| 4分
| | | 信访办理(8分)
| 9、涉林信访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结的,办结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4分
| | | 10、发生进京信访事件或到省政府上访事件,以及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省厅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未发生上述事项的,得4分。
| 4分
| | | 纠纷调处
(6分)
| 11、山林纠纷调处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12、化解山林纠纷积案1/3以上的,得3分;2/5以上的,得2分;1/5以上的,得1分。
| 3分
| | | 其它
(6分)
| 13、发生一次发现非法种植4000株以上毒品原植物或发生影响严重的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其它”项目总得分为零。未发生上述案件的,得2分。
| 2分
| | | 14、未发生重大林业责任事故,得4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
| 4分
| | | 灾
害
控
制(30分)
| 森林消防(18分)
| 15、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得1分;森林消防机构健全,得1分;有专职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得1分;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得1分;县乡(镇、街道)间签订森林消防责任状,得1分。
| 5分
| | | 16、按《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个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都组建一支以上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得4分;数量达到前述标准4/5的,得2分;未达到4/5标准的不得分。
| 4分
| | | 17、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20次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7‰,得5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但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25次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1‰,得2分;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每10万公顷25次,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森林消防”项目总得分为零。
| 5分
| | | 18、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扑救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得4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扑救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森林消防”项目总得分为零。
| 4分
| | | 病虫害防治(12分)
| 19、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指标考核等次“优秀”的,每项得2分;辖区内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和疫点数持续三年以上下降,得4分。
| 12分
| | |
资
源
管
护(28分)
| 林地管理(6分)
| 20、对被发现的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被上级部门督查的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 6分
| | | 采伐管理(4分)
| 21、凭证采伐率达95%以上得2分,未达到的不得分;实际采伐数量占采伐限额90%以下的得2分,超过90%未到达100%的得1分,突破采伐限额的不得分。
| 4分
| | | 动植物管理(4分)
| 22、未依法办理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瞒报监测信息,发生破坏或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0.5分;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或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每起扣2分。
| 4分
| | | 木材加工及流通
(3分)
| 23、木材加工企业凭证加工率在95%以下,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2分
| | | 24、未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得1分。
| 1分
| | | 依法行政(9分)
| 25、年度无涉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或有复议、诉讼案件但维持原决定或胜诉的,得2分;发生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许可或裁决,以及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不得分。
| 2分
| | | 26、抽查3份行政许可和3份行政处罚文书,发现不规范的,每份扣0.5分。在省厅组织的行政执法抽查中排名末五位的,扣3分。
| 3分
| | | 27、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各得1分。
| 2分
| | | 28、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 “爱鸟周”、森林消防、松材线虫病防控和专项打击行动等活动的,得2分;未开展的,以“依法行政”项目总得分为基础,每项活动扣2分。
| 2分
| | | 护林队伍(2分)
| 29、护林组织健全,人员、报酬、制度、责任落实到位的,得2分。
| 2分
| | | 合计(100分)
| | 100分
| | |
备注:1、按百分比扣(加)分时,百分比数值先四舍五入为整数。扣分时,除另有规定的外,以扣完标准分为限。
2、申报年度所立的刑事案件和受理的行政案件、信访案件、山林纠纷于次年1月10日前侦破、查处、办结、调处的,可计算为申报年度完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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