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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9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郑人豪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改善交通条件,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行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通行费征收管理遵循依法征收、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方便群众、保障畅通的原则。征收机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和完善收费管理,确保路桥收费站畅通。

  第五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一)在特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的所有人,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非特区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

  (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未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机动车辆经过路桥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按次缴纳次票通行费。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免缴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警车、悬挂粤o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的机动车辆。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征收机构办理免征手续。

  第七条  年票通行费,由征收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等其它单位代征。次票通行费,由征收机构在路桥收费站征收或者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征。

  通行费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机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和代征协议,受托单位应当按照代征委托书、代征协议做好代征工作。

  第八条  征收机构或者受托单位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通行费,并在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证明以及公布审批机关、收费单位、代征委托书、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每年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年票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  首次在特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其所有人或者代办人应当持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向征收机构或者受托单位办理年票通行费缴费手续。年票通行费自机动车辆首次注册登记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时向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用途变更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年票通行费征收手续;

  (二)报废、被盗或者转出特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持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停止征收年票通行费手续;

  (三)被依法扣押、封存或者被依法解除扣押、封存的,持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停止征收或者重新征收年票通行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需改变年票通行费征收标准、停止征收或者重新征收年票通行费的,自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次月起计算;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可于缴纳的当年度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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