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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可拒绝机动车辆通行; (三)故意堵塞路桥收费站车道、强行冲卡或者破坏收费设施的,征收机构可将机动车辆拖离现场并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四)冒用、涂改、转借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票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五)伪造、冒用、转借、损毁、屏蔽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由征收机构收缴冒用或者伪造的电子标签,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六)未经征收机构同意,私自拆卸电子标签或者将电子标签信息用于其它用途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收费设施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票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机构或者受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路桥收费站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征收机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的《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