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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9―2011年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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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评工作,增强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创新考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每次考评7个地市局。

  第五条  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省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厅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考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依法行政,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评指标按维护稳定、服务经济民生、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考核期内重点工作、“一票否决”等七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表格附后)。

  根据业务职能配置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地市局增设类别考核指标,并对指标权重进行调整。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凸显司法行政行业职能特点。

  第九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厅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对,提出评价意见,送省厅考评办汇总。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是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为县(市、区)局评价(东莞、中山、顺德为所在市各基层司法所评价)和地市局机关(含市属监所)评价。

  县(市、区)局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攻坚克难、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地市局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民主决策、攻坚克难、班子团结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省厅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十六条  地市司法行政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省厅下达考评通知后,地市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填写考评工作总结、工作发展的主要指标(含电子版)报省厅考评办。

  (二)核对。省厅考评办组织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地市局自评情况进行核对,发现疑点的,应通知地市局核实该内容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三)核查。省厅组成核查组,实地检查核实,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核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厅局处室领导、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下一轮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报告工作及点评。地市局主要领导报告考评期内完成工作情况,由省厅主要领导主持,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评定。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根据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次。省厅考评办按照评分办法计算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评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六)反馈。考评意见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和政法委员会确认后反馈被考评市局。

  考评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考评办申请复核。省厅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得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  考评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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