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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人事考试试卷印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及评卷、登分等环节应做到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录用名单属国家秘密,相关试卷及考务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复制、查阅。确需复制、查阅的,须在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考点,原则上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设置。考点学校的选择,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按照市人社部门或市人事考试中心的要求进行考场布置以及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择与培训。 第十六条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考点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评估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社部门、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类人事考试,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应当制定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考试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失密、泄密、断电、突发群体事件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和举报监督电话。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市人社部门或市人事考试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参与该项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工作。 与参加该项人事考试的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次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印制、保管、传递以及笔试阅卷、面试等相关工作。 与考生有其他关系,参与该项人事考试工作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或根据他人投诉,经确认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在人事考试中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及时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人事考试过程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组织的人事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