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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各地原有艾滋病致孤人员集中抚养机构可以拓展功能,养育社会孤儿。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5%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要及时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六县(市)城镇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六县(市)农村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现有救助保障标准高于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孤儿养育保障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元;城乡低保180元(六县市农村低保)-340元(城市低保),以及五保等特殊群体专项救助资金;前三项不足部分,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孤儿保障及特殊群体的专项救助资金提高部分;二是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五保)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市、区)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国内外公益组织或爱心人士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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