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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郑政〔2011〕94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郑政〔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基”(基层、基础)、“三体系”(目标考核体系、质量标准化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煤矿的科学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为载体,对全市地方煤矿实施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强力推进“两基”、“三体系”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基本原则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是实现安全生产主动预防的重要方法,是加强煤矿“两基”、“三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通过规范有序和公正科学的安全综合评价,促使煤炭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消除隐患,主观能动地达到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达到严格准入,科学监管,严厉处罚。对安全不达标矿井,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直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3年时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平,50%以上的煤矿创建成省“五优”矿井,赶上或超过省煤炭骨干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淘汰四类矿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评价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评价范围

  1.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3.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

  (二)评价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分别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评价细则,其中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评价标准27条(安全红线6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评价标准30条(安全红线5条);煤矿企业评价标准245条(安全红线18条)(详见附件1、2、3、4)。

  (三)评价时间及程序

  煤矿企业要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对照评价标准,不断开展自我评价,主动查漏补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初评,评价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郑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郑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季度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随时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煤矿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矿井,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总的要求是:鼓励支持一类矿井,督促指导二类矿井,重点监管三类矿井,逐步淘汰四类矿井。做到安全监管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一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90%(含90%),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一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优先复工复产、证照办理等生产政策和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二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提高,确保装备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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