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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80%(含80%),或者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三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一个月的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期间,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其中触及安全红线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领导挂牌督办制度,派专人驻矿监管。问题整改到位后,按照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凡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类矿井:得分低于总分80%、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类矿井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对四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2个月的整顿,整顿到期后,仍然达不到三类以上(不含三类)矿井标准的煤矿,符合关闭情形的,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和所属煤矿分类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主体企业。

  一类主体企业: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所属矿井没有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矿井的。对一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安全投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类主体企业:得分低于总分数的85%或者所属煤矿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等级矿井的。对二类主体企业,建议免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务,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其他安全相关负责人及所属煤矿相关负责人进行脱产业务培训。同时,要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一个月时间的整顿学习,并进一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度措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现场管理,整顿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一类主体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评价,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3号)规定,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按照评价细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评活动,狠抓“两基”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法,明确监管重点,对辖区地方煤矿强力推行省煤炭骨干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实现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科学评价,严格追责

  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狠抓基层和基础管理,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按照“谁检查、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严禁出现私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辖区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组织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提升标准,扶优扶强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创建省“五优”矿井的具体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煤矿企业要不断进行工艺设备、装备的升级改造,提高煤矿井下采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系数,对达到省“五优”标准或实现采掘机械化的矿井,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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