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5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进行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实施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科技行政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科技行政部门应召开相关领导参加的专题会或者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制作会议纪要,归入执法案卷。
第十六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见附件)执行,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理幅度。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具体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机构及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裁量适用的情形
| 处罚种类与
处理幅度
| 1
|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一般
| 在实验动物设施中工作的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低于50%(含)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在实验动物设施中工作的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2
|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不利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一般
| 安全生产措施不利,可能影响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未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或者采取安全生产措施不利,造成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伤害或死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3
|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不符合要求
| 一般
| 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努力可以恢复到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标准要求,但在被要求整改后的1个财政年度内仍未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努力可以恢复到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标准要求,但在被要求整改后的2个(含)以上财政年度内仍未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4
| 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记录不全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一般
|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和个人质量检测未达到1次/季度,或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被要求整改后的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和个人质量检测未达到1次/季度,或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被要求整改后的1年内仍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5
| 未按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 一般
| 代售其他许可生产单位的动物或产品,而开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加盖本单位印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不提供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用户索要时也不提供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6
| 实验动物运输及包装不符合要求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一般
| 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运输包装不能防止微生物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不同品种品系动物在同一包装内混装,或因包装坚固性不够造成动物运输途中逃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7
|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在同一试验间内进行
| 一般
| 同一等级、不同品种实验动物饲育在同一试验间内,不同的动物实验之间互有干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较重
| 不同等级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试验间内。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8
| 未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一般
| 本单位未采取任何无害化处理措施,也没有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 较重
| 本单位未采取任何无害化处理措施,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二、北京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裁量适用的情形
| 处罚种类与处理幅度
| 1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尚未造成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一定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不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上200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较重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200家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3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 | 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4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 较轻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停止认定登记工作。
| 较重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二项以上,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并公告。
|
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裁量适用的情形
| 处罚种类与处理幅度
| 1
|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较轻
|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 一般
|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限期停止活动。
| 较重
|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 2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较轻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单项收取费用在1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 一般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奖励活动中单项收取费用在100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倍(含)以上二倍(含)以下罚款。
| 较重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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