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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性科技法规和政府科技规章(以下简称“科技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及会同相关机构具体实施本市科技法规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

  相关机构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法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科委相关机构应当在科技法规实施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科技法规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层级的执法职责,提出具体的执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科技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市科委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和执法人员培训方案;

  (三)对科技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科技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根据科技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法规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科技法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科技法规规定由市科委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市科委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在科技法规实施前与该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机构协调,做好部门之间和职权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全市科技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科委相关机构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科技法规实施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  市科委相关机构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建立健全科技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科技法规颁布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市科委相关机构应当起草科技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经市科委法制机构审核,报市科委相关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提交科技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科技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科技法规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科技法规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订法规的建议。

  第九条  在科技法规实施过程中,因上位法发生变动或者法规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市科委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经市科委法制机构审核,报市科委相关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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