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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处罚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北京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资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开展评议,并由此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具体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系统内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或者不定期评查方式对全市系统内的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市科委法制机构在科技行政执法机构中培训、选拔案卷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员不得参与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案卷评查。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评分标准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并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科技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照实际数量检查。

  第六条  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

  第七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书面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要求报送案卷目录,案卷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处罚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案卷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案卷评查小组组织听取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案卷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市科委在全市系统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在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四)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五)案卷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六)案卷评查小组针对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七)市科委向被查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案卷一经抽定,由评查小组保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及时通知相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取回案卷。抽卷、退卷应履行书面手续。

  第十条  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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