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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复函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函》(津国土房财函字[2011]1083号)收悉。为规范矿业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矿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矿交所”)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矿交所在接受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以项目成交金额为基准,其中竞价出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按费率计算,协议出让、出租、抵押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矿业权交易包括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租和抵押等。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交所为矿业权人办理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的服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交所为矿业权人办理向债权人担保的服务。 三、矿交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需将收费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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