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任务;组织、协调、指导和完成全县审计工作。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区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和加强各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或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开展以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4、县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在我县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及中央、省、地在印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7、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款、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县级国有企业、国有商贸公司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9、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对自治县委管理权限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本级审计机关派出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并组织复议。 (八)组织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开展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十)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全县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