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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同时,要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重点是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三)逗硬落实财政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逗硬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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