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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7号)


  

  为严厉打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圈地建房势头,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切实保护汉长安城遗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非法占用土地,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以及超出使用期限未及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二、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建成部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予以强制拆除,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仍从事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实施突击搭建各种大棚,抢栽抢种果树、苗木,挖沙取土和打井,倾倒垃圾及其他有碍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的行为。

  五、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及其他有碍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置。

  六、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

  七、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各单位、各部门在打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2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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