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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厉行节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投标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建设环境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

  

  1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依照核准事项招标、不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和标底、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投标、中标后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要求,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市场资源,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1严格招标事项的核准,杜绝规避招标行为。凡属法定招标范围和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实施监督。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制)、项目备案申请(备案制)时,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依核准的方案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需改变或调整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2完善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防止歧视和违法排斥投标问题的发生。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资格审查。

  

  3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鼓励各市建立专家子库并与省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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