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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成绩,进一步促进厉行节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来,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违规兴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立足我省当前发展阶段,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各级领导班子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严格把好关口,切实把中、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党政机关办公所需办公用房首先要在现有存量用房中合理调剂解决。对建设年代较早,但仍在设计使用年限之内、安全有保障、设施能够基本满足办公要求的房屋应充分利用。主体安全、设施落后的房屋,以及具有一定时代特征和建筑特色的房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局部改造后继续使用。

  

  2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严禁借资源整合等名义建设办公楼和楼堂馆所项目,严禁借建业务用房之机,搭车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

  

  三、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和陕办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厅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现有办公场所处于城市中心区域,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市场化运作方法置换搬迁;建设年代较早,受当时条件限制,标准较低、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干打垒”用房等,可适当改扩建。

  

  3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办公楼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按要求抄送同级纪检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要体现庄重、朴素、实用、经济、安全、量力而行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招标投标和建设标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要严格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省级外部装修为中级,市、县级为普通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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