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要继续执行国家标准(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即使出现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价格变动或政策性调整等变化,工程造价仍然必须控制在当地当年建筑造价平均水平之内。

  

  五、严明纪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加强党政机关存量办公用房的统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要尽快对办公用房存量(包括存量土地)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超标准占用、闲置或用于商业出租、经营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改。对机构调整、撤乡并镇后的原办公用房要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整体搬迁单位迁入新址办公后,原办公场所必须立即收回。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机关办公房使用管理办法,盘活、用好机关存量办公用房。

  

  2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本年度本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检查情况,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凡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已完工项目,由当地政府没收超出面积部分,分配给办公面积不足的党政机关使用,并视违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建项目,责令暂停建设,能调减建筑面积的采取调减面积的办法处理,不能调减面积的比照完工项目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