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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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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切实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各地要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20%。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普通院校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强化基础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指导。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高校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应届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从2012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三)保障就业权益。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济南、青岛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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