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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交委法[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1〕33号)


  

  市运管局、重庆轨道集团: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第一条  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列车停稳后,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和屏蔽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二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三)年满70周岁的老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卡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四)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计算,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五)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六)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第三条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除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席、捡拾垃圾;

  

  (二)在车站、车厢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或者在车厢连接处逗留;

  

  (四)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五)在车站或车厢内相互推挤,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七)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九)赤脚、赤膊、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坐列车或电扶梯。

  

  提倡乘客不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

  

  第六条  乘客使用电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紧握扶手带,依序右立左行。禁止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反方向行走、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等危险行为,禁止携带大型物件或尖锐物品搭乘电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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