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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和《广元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般诊疗费实施的指导意见》(广卫发〔2011〕103号)精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市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个别边远山区、人口稀疏、服务半径大的村可给予一定倾斜,但不得高于每门诊人次5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各县区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县级财政按每村卫生室不低于2400元给予补助,对执业(助理)医师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中央、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