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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1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方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十三条  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组成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参照设立。

  

  医调会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管理,综治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就诊管理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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