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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法规规章,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依据国务院、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初审意见20日内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原许可证自行作废。原持证单位可在本细则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并换发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