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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3.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

  

  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负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具体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对于靠弄虚作假获取参保资格或享受养老待遇的行为,要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依法查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超龄人员凭有关资料到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到所在地经济信息委、商委或中小企业局等)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提交审核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凭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

  

  (三)连续工龄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解决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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