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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和《关于开展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辽科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使广大科技特派员在我县特色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农村科技特派行动,是促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盘活科技人才资源,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2.开展农村科技特派行动,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

  二、开展科技特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目标任务

  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才和技术进入农业生产一线,鼓励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在基层服务和创业,促进县域农业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扎实推进,大胆探索、形式多样,政府引导、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三、开展科技特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方式

  1.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科技特派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科技特派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政策。科技特派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全县科技特派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科技特派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任组长,以此保证科技特派行动的顺利实施。

  2.组织方式

  一是特聘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和教授为科技特派员,为全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二是以县直涉农部门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派驻科技特派员,开展有效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三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乡土人才到企业、种养殖大户、特色产业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

  3.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是针对区域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建立经济共同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养科技示范户,为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科技特派员由县协调小组组织选派。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志愿到乡镇和农业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并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科技特派员可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方式,专职期限一般为2-3年,每年在入住单位工作应不少于180天;兼职人员要根据合同确定的具体任务和双方约定开展技术服务。

  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

  1.科技特派员要在派出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2.各派出单位应制定激励政策,支持科技特派员安心工作在科技服务第一线。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其行政关系、职务及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应保持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各派出单位应制定科技特派员下派工作补贴办法,原则参照现行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由派出单位考核发放。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从县本级科技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4.科技特派员在下派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5.县里设立科技特派行动专项计划,重点资助科技特派员承担的与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紧密联系的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项目。同时,积极鼓励企业、民间资本与科技特派员联合投资兴建科技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实现资本与技术有效结合。

  6.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各派出单位的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分别负责所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选派科技特派员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2:新宾满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信息登记表(略)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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