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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市教委每年4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下一年度奖学金发放工作。有关高校需于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新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拟派学生人数、学生名单、前往国家/地区、境外学校、学习期限、学习专业、获奖类型建议等内容。市教委每年5月组织专家对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申请报告进行审定,结合上一年学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新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等内容,根据核定结果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各校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金项目的市属高校根据核定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本科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于每年7月底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后,市属高校根据部门预算要求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本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境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境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仅限医科等特殊专业)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校负责本校奖学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奖学金项目验收要列入高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对高校自我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二级验收。对奖学金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高校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验收意见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议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高校需向市教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高校应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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