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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我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关于实施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浙扶贫办〔2011〕1号)和《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扶贫办〔2011〕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特扶项目),是指《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2011-2013)(以下简称三年规划)中所确定的扶贫开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三大类项目。 第三条 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三年规划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项目审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致富办)具体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审查、编制与上报、资金审核、项目督查、绩效评价、信息发布、工作总结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第二章 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特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般由项目实施主体于每年10月初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三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向县致富办申报;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属有关部门单位的,于10月底直接向县致富办申报。申报时,分类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表、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2、3)一式三份。 第五条 县致富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对各类年度项目及其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报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审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扶贫办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及时录入“浙江扶贫信息网--扶贫业务应用系统--重点欠发达县特扶项目”数据库。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与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且每月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每月28日前向致富办报送有关项目进展和管理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项目管理数据库信息。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属于既有扶持政策性质的特扶项目,其管理参照既定政策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工程监理和招投标制度,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特扶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或资金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到村到户项目必须做到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