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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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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村医的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的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五、切实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

  

  (一)对村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政策。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5元并在村卫生室当场减免,参合病人个人自付1元。

  

  (三)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村医的补助水平。

  

  六、加快建立村医养老保障制度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在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七、着力提高村医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村医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省卫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村医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村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扩大我省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规模,逐步提高村医中获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积极促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拓展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项目,争取为每个村培养1名全科医生或具有全科素质的村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了解本地村医队伍结构、工作待遇等基本情况,认真听取村医的意见建议,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卫生部门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将村医队伍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资金投入。省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医队伍建设的投入和督促指导力度。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医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村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优秀村医评选和奖励活动,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村医典型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村医、爱护村医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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