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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穗民函[2011]888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穗民函〔2011〕88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须先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政部门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前款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下列组织:

  

  (一)教育部门审批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等民办教育机构;

  

  (三)文化新闻广电部门审批的民办博物馆;

  

  (四)卫生部门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其他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除第一点规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由负责登记的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准名称。

  

  三、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广州市××区或××(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三)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四、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信息管理系统。

  

  在该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在核准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前,书面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查询拟核准名称的使用情况,避免出现重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在核准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应通过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核准的名称录入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查询和数据录入指引,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

  

  在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登陆该系统自行查询和登记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指引另行通知。

  

  五、本指引未规定事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申请函(样式)

  

  2.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回执(样式)

  

  3.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信息录入函(样式)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申请函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我局收到核准“(填写拟申办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名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 号)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局查询该名称使用情况。请出具查询结果。

  

  专此函达。

  

  
(公章)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回执

  (穗社回字〔2011〕1号)

  


  ________民政局:

  

  你局送来的《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申请函》收悉。经查,“(填写拟申办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名称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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