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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3-06
【实施时间】 2009-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科学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根据《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1~19531.4-2004)》,科学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地震、公安部门要在地震监测台站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并将台站站点和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可能影响和干扰地震监测的活动:爆破、采矿(石)、钻井、抽(注、蓄)水;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在地震设施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等。
  
  二、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开发建设的关系。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新建、扩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要求选择建设场地,并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签发选址意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核意见书。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要严厉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对地震监测建(构)筑物、仪器、观测井(泉)、避雷装置,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地震监测专用道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纠正干扰和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加大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事件的查处力度。地震台站驻地部门和单位要为地震台站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供电等保障,并积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台站保护工作,确保地震监测工作正常运行。
  
  四、要切实加大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地震台站周边的单位和群众及时了解有关规定,熟知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各项义务,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识。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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