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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文字号】 国统字[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 统计单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  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1.公司制企业法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

  

  1.社会团体法人;

  

  2.群众团体法人;

  

  3.其他成员组织法人。

  

  (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基金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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