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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1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一次充电续驶里程、混合动力汽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寿命等,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保换条款,确保用户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整车企业要保证上市销售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等与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产品状态相一致。

  (四)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布局服务网络,信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五)整车或电池租赁企业要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的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整车及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运行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态,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要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制定,要加强相关试验、研究能力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已进入新阶段,切实规范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示范的水平和质量,是今后试点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估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年度计划执行、鼓励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市场开放、示范跟踪评价、科技创新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年度末,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对未能通过年终考评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二)加强对示范产品和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定期进行市场销售量核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该目录。要对目录产品在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凡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符的,取消该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如清退目录产品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试点的资格。

  (三)成立试点工作咨询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进行咨询和检查督导。由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间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附件:试点城市年度评估表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试点城市年度评估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评价内容

评级

意见及备注

1

试点城市组织机构

对试点工作重视程度

  

人员和机构落实情况

日常机构工作情况

2

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安全机制和示范效果

3

鼓励政策

鼓励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充电设施的数量、形式、功能与示范车辆需求符合性

  

5

标准执行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

  

6

市场开放度

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平性

  

产品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非本地生产产品的市场份额

7

示范跟踪评价

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运行监控及数据采集

运行数据信息上报的时效性

8

科技创新

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科技项目实施

  

9

财政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付申请、年度清算及使用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投向

总体评价和意见:

 


  注:各考核项目评级为“优、良、中、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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