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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11]0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取消产地证、手工证打印服务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取消产地证、手工证打印服务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11号)


  

  市商务委: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取消产地证、手工证打印服务费收费。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

  

  二、请你委切实做好取消收费及继续做好相应服务的督促工作。

  

  三、请你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管,指导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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