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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常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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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6、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9、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10、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11、募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⑵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⑶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⑷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⑸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⑹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募捐条例》第38条

  

  1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1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

  

  行政强制种类: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3、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涉港澳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

  

  2、涉港澳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

  

  3、涉港澳婚姻登记证补办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4、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委托下放县市区)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6条

  

  ⑵《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4条

  

  (五)行政给付(共3项)

  

  1、市直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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