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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2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及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青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及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青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川府函[2011]21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我市及所属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广府〔201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四川省广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元市利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元市元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元市朝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广元市青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你市及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青川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你市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2020年全市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4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34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得少于293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346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75500公顷。

  

  广元市利州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29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456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0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728公顷。

  

  广元市元坝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16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438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35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9063公顷。

  

  广元市朝天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685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48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92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2400公顷。

  

  青川县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686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53公顷,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27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127公顷。

  

  四、你市及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青川县要在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域内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五、你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用地预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广元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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