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张水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界市水利局、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界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水利局、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家界市监察局、张家界市财政局、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家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张家界市统计局、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张家界市卫生局、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农业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家界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张水发〔2011〕69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发改 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统计局、环保局、卫生局、物价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海事局:

  

  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达到人水和谐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直相关部门经联席会议会商,决定加强水资源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水权

  

  依法管水,维护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企业合法水资源经营权和用水户合法水资源使用权。坚持取水许可、计划供水、有偿用水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发建设或投产的项目要一律责令停止。实行非农取水的“五个一”管理:每户一本取水许可证、一块取水标志牌、一只取水计量设施、一本取水抄表台帐、一份取水管理档案

  

  二、严格管理水价

  

  物价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取水价格政策规定,强化取水价格管理,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相关工作,加强水资源费与原水费价格监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差别价格制度、水资源与水商品价格区别制度、定额和超定额价格区别制度,做到按质论价、优质高价。利用价格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严格管理水源

  

  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在水量方面,采取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对地表水源做到不因过量引水引起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把好地下水开采前置审核关。在水质方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防止水体污染,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达到国家标准。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住建部门严格把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污染项目选址建设,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及卫生防疫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及其周边林地及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控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用地,监督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及监管畜禽养殖活动。海事部门应加强河道内船舶运输污染防治工作。城管部门要禁止在水域保护区内堆存城市生活、建筑垃圾。公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水源保护区的风险防范工作。

  

  四、严格管理水量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开源与节流,实现供水与需水的平衡,根据用水定额和取用水户计划建议、上年度用水实绩、本年度生产规模等,确定并合理下达自来水计划。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根据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和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调度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全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93立方米以内。住建部门每月向水利部门和统计部门提供城区用自来水报表。加强水量监控,加强对企业用水台帐和用水计量的检查,要求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规模企业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

  

  五、严格管理水质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针对不同取水户的用途,合理调配水资源,做到优质优用,分质供水。水功能区达标率达95%以上,水利(务)部门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依法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和审核。环保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涉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卫生、环保、水利(务)部门都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完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卫生、环保、水文部门在主要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设置水资源质量监测断面,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水质检测经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