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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1]78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再制造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再制造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1〕7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委将组织对已认定的再制造试点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并开展新一批再制造试点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制造试点工作,指导辖区内已认定的再制造试点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条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达产达效,并根据要求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新一批再制造试点。

  

  二、已批复完成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应根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要求,做好评估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认真自行组织检查并编写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工作评估验收自检报告》(一式四份附电子版),于10月9日前向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满足《再制造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编写试点申报报告(一式四份附电子版),于10月21日前经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申报的,直接向我委申报。

  

  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和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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