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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按照今年2月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与各省市签订的医改责任状中关于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要求,以及9月16日卫生部召开的加快推进健康档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上海全面完成国务院医改办医改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的有关部署

  

  卫生部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1年5月下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明确提出规范化健康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两部分组成。今年2月,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与各省市签订医改责任状,要求到2012年2月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

  

  二、本市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要求

  

  本市的社区健康档案建设从2000年起,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逐步摒弃了纸质和计算机“单机版”的建档模式,逐步形成了自动建档、动态更新、共享利用的高效建档模式,以及健康档案应用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更高层次要求。但根据医改整体要求,上海必须从全局出发,认真完成今年医改所确定的任务,市卫生局将在年内定期对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进行督导检查。

  

  (一)提高认识,确保建档目标的实现

  

  2011年2月,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与各省市签订的医改责任状明确提出了今年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50%的工作要求,这是国家对全国各省市的统一要求,也是今年本市医改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卫生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从医改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核心指标之一纳入到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考核中,认真执行,确保全面完成。

  

  (二)明确建档标准,确定有效工作方式

  

  各区县应按照《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规范化健康档案的标准,根据本区健康档案建设实际,探索有针对性的工作途径。要通过现有健康档案的进一步规范和计算机录入,积极寻求诸如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卫生服务信息导入和关联等有效工作方式,确保今年年底前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医改任务要求。

  

  (三)形成建档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培训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形成适应本区县工作开展的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规范,要通过制度的建立,使规范化建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将建档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健康档案建挡工作的有序、高效。

  

  (四)统一统计口径,规范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要理清目前符合要求的健康档案数量,按照《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关于规范化健康档案的要求,规范医改信息监测统一上报口径,避免使用过高或过低的统计标准,以切实达到2011年国家关于规范化电子建档率“50%”的指标要求。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我局医改信息监测月报制度,同时分别于2011年9月、11月和2012年1月的15日向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传真:22121649)报送本区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简报,及时说明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五)继续推进“健康信息网工程”建设

  

  “健康信息网工程”目前正在市政府卫生信息化工程指挥部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至今年6月,已经实现了全市三级医院与卢湾、长宁、闸北、闵行、宝山、松江等6个试点区的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的联网共享。这将为在本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电子健康档案”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各区县卫生局要在本市开展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的同时,加快推进健康档案应用,使本市的社区健康档案建档工作既能符合国家医改要求,又能体现上海特色,从而确保医改签约任务的完成。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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