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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征求意见要到位。补偿安置方案要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甄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配套措施,统一解释口径,消除群众误解,取得最广泛的认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程序要到位。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四)公开透明要到位。征收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在阳光下进行。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方案、征迁补偿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五)维护稳定要到位。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省信访工作路线图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安置补偿“五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严格征迁标准。征迁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始终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避免引起群众反弹,政府失信。 (二)严格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城镇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支付方式。坚持征迁补偿费发放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严格支付时限。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五)严格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挪用、私分、截流、拖欠征迁补偿费用行为。 五、征迁安置“五满意”。通过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让被征迁群众满意。 (一)满意工作方法。实施征迁之前,征迁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被征迁群众中宣传政策,解答问题,消除疑惑,做到思想先沟通、政策先宣传,确保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动迁过程中,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安置过渡期中,及时、主动地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满意安置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三)满意居住环境。在规划安置房时,尽量满足群众就地或就近安置的愿望。安置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实现“旧房变新房、有新房有新村”,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和质量,变安置为安居。 (四)满意生活保障。从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努力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满意后续管理。对安置落户后的群众,要关心其在社区生活、田间地头、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享受到公共服务,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群众支持征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