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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1〕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开展42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兰州新区、关中-天水经济区等重要经济区和黄河、白龙江、渭河、洮河、泾河、大夏河等重点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中东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在2020年前完成重要经济区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推进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开展兰州、天水、陇南、平凉、临夏等中东部重点城市及乡镇1∶1万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部位的地质结构,评价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危险性,合理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力争到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

  

  3.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到2015年,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补助,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实建强专业监测网点。加快兰州黄土高原、陇南山地地质灾害防治国家级示范区和天水、临夏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逐步扩大专业监测点覆盖面,到2020年,将全省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省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4.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消除灾害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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