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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方案,建立档案。重大危险源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加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储存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11年年底前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升级工作。 (十一)加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2011年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车辆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十二)加强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评估。企业所有改装车辆都要经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建立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制度,车用燃气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十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车用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专项整治、安全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十五)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及许可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安全及许可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及许可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及许可管理;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及许可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六)明确车用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使用燃气及运送车用燃气危险货物企业、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维修工、技术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许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和运营企业安全及许可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车用燃气加气站消防安全及许可管理,负责车用燃气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及许可管理;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充装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及使用登记管理,车用气瓶定期检验资质核准和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燃气加气站、改装客车企业的登记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车用燃气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十七)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商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农业、卫生、国资、工商、质监、法制、民航、邮政、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七、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十八)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企业应与周边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加强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哈尔滨、七台河、双鸭山、鹤岗等市应急队伍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