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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卫办[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粤卫办〔201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管理,依法执业。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省卫生厅的准入许可,要进一步加强对心血管介入技术的管理,依法执业;未获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技术。如违规开展,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帮扶协作,规范开展。按照《规范》要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原则上只能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中开展,县级以下二级医院暂不允许开展。我省已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县级以上二级医院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与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签订帮扶合作协议,由帮扶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各二级医院可自行选择帮扶医院,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与之签订帮扶合作协议并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三、加强质控,定期评估。我厅已委托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对我省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定期发布评估结果。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我厅暂停医疗机构或医师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管理,上报数据。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完善设施,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认真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病例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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