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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1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基地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培训对象和培训基地按照招录计划和招录原则,完成报名和学员招录。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做好相关指导和调配工作,涉及学员辖区外调配,报上一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筹解决。整个招录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七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全面负责考试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结业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标准;年度考核由各地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

  第十九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改委、财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和培训对象所属医院、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培训基地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培训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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