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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制定的《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多年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进,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化解。为巩固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的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本次化解债务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实行以县级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认定。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全面摸清底数、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和债务数据库,经省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对债务进行锁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认定口径,由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使用情况界定,流动负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纳入长期负债范围。

  

  (三)先剥离后化解。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先后顺序,规范化债工作流程,逐步化解。同时,鼓励各地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化解,以加快化债进度。

  

  (四)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为调动各地化债积极性,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及未按照年度进度要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偿债资金来源

  

  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我省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四)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五)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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