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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市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担负起初审认定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化债资金,严格化债程序,建立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清理化债工作稳定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地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三)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户或财政专户;严格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预算支出,不得批准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严禁将用于化债的资金挪作他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收入或业务收支结余,要按规定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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