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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11]2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21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4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规定,“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不属于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因此,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08〕102号)执行期满,即废止。你厅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亦停止收取国际人才交流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及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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