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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1]74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降渍

  

  大棚蔬菜地应铺设暗管,防止盐渍化,保证菜地的长效使用;桃树、梨树、桔树等经济果林应重点做好排水设施的建设,降低地下水位。菜地应做好田间排水工程建设,保证排水的同时控制地下水位。温室大棚地下水埋深控制在 0.4m以下;一般农田地下水埋深控制在0.6m~0.8 m;盐渍化严重地区地下水埋深控制在1.2m以下。

  

  (四)水质

  

  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喷微灌等设施的长效使用,其配套灌溉泵站应相应配套过滤设施,减少管道堵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成立规划编制指导小组,由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局等部门参加。各区县也要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建编制工作小组,区水务、农委、财政、规土以及相关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发展需求、产业和种植业结构调整、工程规划布局、资金筹措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注重规划质量

  

  各区县水务部门应作为规划编制的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广泛地征询当地各方面意见,了解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情况和未来农业发展方向,明确农民生产、生活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需求,保证规划的实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报告应按照编制大纲(见附件)体例,紧扣规划原则和标准要求。区县要进行总体规划和典型规划,乡镇及片区的规划图应包括所有农田水利布局、沟渠布置、设施分布等。

  

  (三)明确时间节点

  

  各区县和有关乡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快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要求9月上旬即启动规划编制工作,11月底前完成规划初稿,12月底前完成规划评审,2012年1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并报区县政府审批。

  

  附件:区县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大纲

  

  
上海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区县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大纲

  


  
综合说明

  


  高度概况规划的主要成果,包括:规划背景、基本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工程总体布局、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国民经济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实施规划的主要保障措施。

  

  1、基本情况

  

  1.1自然条件

  

  分析描述与农田水利发展关系密切的地理资料、各种自然条件。

  

  1.2社会经济状况

  

  分析描述与农田水利发展关系密切的社会经济状况。

  

  1.3农业生产状况

  

  包括主要作物种类、种植面积、种植比例、单产和总产,影响稳产高产的制约因素,增产潜力,耕作制度,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状况。

  

  1.4自然灾害情况

  

  包括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情况及对当地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影响。

  

  1.5各相关规划与本规划衔接情况

  

  表述农业发展规划、水利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园林规划等相关规划内容与本规划相关情况的衔接。

  

  2、农田水利现状

  

  2.1工程现状

  

  截至2010年底,规划范围内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

  

  2.2运行管理现状

  

  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不同类型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现状与改革情况,基层水务管理站情况等。

  

  2.3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田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4加快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必要性

  

  根据区县(乡镇)经济发展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主要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分析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的必要性。

  

  3、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

  

  3.1指导思想

  

  根据本区县实际,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的指导思想要充分体现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农田灌溉保证率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等目标。

  

  3.2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设与改革同步、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形成合力等。

  

  3.3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3.3.1规划范围

  

  小型灌排泵站、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圩区圩堤、排涝泵、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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