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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体系和管理服务标准,促进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我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市(地)要根据我省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推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各类投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优化我省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提升家庭服务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为民便民的家庭服务市场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要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网络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积极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服务站点。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八)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修订)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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